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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修订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版)》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09作者:cmsmanager  点击次数:104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园餐”管理,提升学生就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省教育厅等八部门于2025年3月31日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修订版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版)》(黑教规〔2025〕1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修订版)”)。

    1.“两个办法(修订版)”修订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两个办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

    2.“两个办法(修订版)”新增了哪些部门和职能?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新增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由省级教育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指导全省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两个办法(修订版)”对食堂经营模式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应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不再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经营。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鼓励支持学校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管理团队进行食堂管理。

    4.“两个办法(修订版)”对食材采购提出哪些要求?

    学校食堂采购大宗食材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5.“两个办法(修订版)”如何加强食堂财务管理?

    明确了学校食堂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要求,将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

    6.“两个办法(修订版)”对校外供餐提出了哪些要求?

    明确了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对校外供餐伙食费缴费进行规范,要求实行校外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应缴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不得由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

    7.“两个办法(修订版)”对建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提出哪些要求?

    学校应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营养配餐、供货验收、用餐陪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8.“两个办法(修订版)”对学校落实陪餐制度提出哪些要求?

    学校应按月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1位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费用可由学校统筹解决或自行支付),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费用自理)。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