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关于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
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双减”工作成效,不断丰富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形式与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素质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及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规范管理。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一)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二)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高等教育学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专业机构;社会专业人员主要包括:(一)具备相应资质的退休教职工;(二)体育教练员、文艺工作者等持证专业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校大学生志愿者;(三)经教育部门审核符合课后服务需求的其他公益人士。
二、引入原则
(一)以校为主原则。学校是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在师资配置、场地设施等办学条件无法满足课后服务需求时,可根据学生选课意愿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所有参与行为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变相强制学生参与。原则上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课时数量不低于学校课后服务课时总量的5%。
(二)公益属性原则。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应坚持非营利导向,不得过度逐利。鼓励建立城市帮扶农村机制,提倡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学校无偿提供课后服务及课程资源。
(三)严格规范原则。建立“双审核、双公示”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核,学校主要负责引入课后服务内容审核。建立动态评估淘汰制度,引入前公示机构资质条件,引入后公示服务效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质条件
(一)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
1.申请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收费资金、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全流程监管;
3.应当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教具器材;
4.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5.入校服务人员应当是机构全职从业人员,且持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专业技术资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从业记录;
6.有规范的培训材料和教案,有完整的课程体系,提供覆盖义务教育全学段的进阶式课后服务内容大纲;
7.机构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记录。最近三个自然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或未被移出区域进入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
8.最近两个自然年度的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其中年检结论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遴选权;
9.符合所在地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引入公益性专业机构的资质条件
1.申请主体应当持有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须包含教育培训、文化传播等教育相关内容;
2.入校服务人员应当是全职或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专业技术资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从业记录;
3.有规范的培训材料和教案,有完整的课程体系,涉及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等课后服务内容,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4.其他准入条件参照本指导意见“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执行。
(三)引入社会专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教育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2.具备与课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持有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行业认证等专业资质证明;
3.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4.身心健康,具备开展课后服务活动的身体条件;
5.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最近三个自然年度无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记录,未被移出区域进入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
6.符合所在地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引入程序
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学期由学校提出、县级审核、市级备案、省级平台更新“白名单”,基本程序如下:
1.调研需求。学校通过问卷调查、家长会等形式,征集学生及家长对课后服务内容的建议,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和资源条件实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课后服务需求。
2.发布通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募公告,明确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资质条件、服务要求、收费标准及遴选程序等内容。
3.机构(或社会专业人员)申报。申报主体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申报书(含机构信用代码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明等附件),社会专业人员也可由学校推荐上报。补充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
4.集中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建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开展申报材料核验、服务方案答辩、经营场所实地考察等审核。
5.公示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审核通过的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名单。完整公开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覆盖范围、服务周期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6.学校选用。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委会成员组成的选用小组,从公示名单中按需择优选取服务提供方。
五、服务内容
遴选课后服务内容范围参考《关于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类别划分情况的公告》、《关于黑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划分类别的公告》、《关于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类别划分情况的公告》等规定,主要开展音乐、美术、球类、棋类、科学探索实验、科技创客、非遗传承、人工智能等提升学生素质、培养个性化特长的内容。严禁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引入奥数拓展、思维训练、外语强化等变相学科培训内容。
六、监督管理
(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省级统筹规划、市级细化标准、县级具体落实、学校组织实施的四级管理体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规范管理办法,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明确准入标准、评价指标和退出机制,指导推进落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动态更新的“白名单”与“黑名单”制度,并将审核通过的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信息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学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服务期间的监督管理。
(二)严管服务内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好培训材料、服务内容的“入口关”,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规出版物,确保培训材料、服务内容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契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培训材料须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安全管理。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包括学生信息安全)。学校应当与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签订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安全保障义务、违约违规责任等条款的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体育类、实验类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课后服务内容须单独附加安全责任附录,涉及信息采集的须签订数据安全协议。
(四)严格行为规范。学校应建立“一机构一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督导员,必要时可配备助教教师,负责登记入校服务人员考勤,协助维持课堂秩序,记录教学日志并及时反馈异常情况。入校开展课后服务的人员要服从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商业推广、严禁擅自采集学生信息、严禁超范围开展培训、严禁推销教辅材料、严禁变相招揽生源。
(五)强化经费管理。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参与课后服务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参照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19〕70号)及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质量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22〕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服务费用,要明显低于其在市场同类培训服务的价格。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服务内容应以课程形式实施,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按实际课时据实结算,严禁通过捆绑收费、强制收费、虚构授课课时、虚增服务人员等形式套取课后服务资金。
七、质量评价与退出机制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由学校初评、县级复评、市级抽检构成的三级评估机制,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准入续签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质量评价。学校应当基于日常监管台账和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课程质量指标。课程体系科学性与校本课程衔接度,课后服务计划设计符合对应学段学生的认知特点,特色课程占比≥40%(按课时计算),课程内容更新率≥30%/每学期,各学段课后服务内容差异率≥90%;
2.学生发展情况。学生课前基线测评与期末进步幅度,学生续报率与自主参与率,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水平;
3.师资专业能力。教师资质与服务课程内容匹配度,师德师风表现,课堂教学能力;
4.服务保障能力。个性化辅导方案的制定与落实,课后服务计划与课堂实施的一致性,分层教学的具体实施效果,课后服务行为的规范性,服务日志的完整性,数字化教学手段应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学生及家长满意度调查;
6.入校开展课后服务的其他情况等。
(二)建立退出机制。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签约学校应当启动退出程序,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移出课后服务入选名单:
1.服务质量评估不达标,综合满意度低于70%,或课程内容、师资水平、安全管理三项核心指标有两项以上满意度低于60%;
2.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3.未经学校同意更换授课人员,或入校服务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从业记录的,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4.扰乱教学秩序,擅自调课,实际授课内容与备案课后服务内容差异度超过30%;
5.基础保障缺失,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无法满足课后服务要求的;
6.出现安全事故的;
7.违规分包、转包(含个人代课)服务课程的;
8.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期间年检不合格的;
9.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使用学科类培训教材的;
10.不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监督检查,或学期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11.其他严重违反课后服务有关规定的。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教育部门主导、学校主责、多方参与的管理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积极宣传引导,有序稳妥实施。认真组织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遴选工作,不断丰富学校课后服务资源。
(二)各地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定期开展调研,强化动态监测。要设立课后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课后服务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义务教育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开展托管服务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引入非学科类课程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时,按最新规定执行。本指导意见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