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会同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印发了《黑龙江省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政策解读。
1.《暂行办法》出台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老龄工作,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从党的十九大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写入报告,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的深化部署,体现了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战略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布局。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我省已由轻度老龄化阶段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预计到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不断完善老年大学办学,从多角度规范办学,提升办学服务品质,对于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推动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是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目标的关键举措。
2.《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一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二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三是《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四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3.《暂行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含1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学校名称、举办与管理、基本条件、管理制度、教学管理、课程开发与整合、队伍建设、学员管理、数智环境、社会服务、实施与有效期。
4.《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县级以上老年大学和老年开放大学、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老年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高校)举办老年大学、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学校(大学)适用本办法。
5.《暂行办法》在学校名称规范上做出哪些要求?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老年学校、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老年学校的名称规范;二是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学校的名称规范;三是对已建立并挂牌的老年大学名称的沿用;四是明确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6.《暂行办法》对办学基本条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明确了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学校章程,明确老年大学(学校)名称、办学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教育教学等要求;师资管理团队建设;校长的受教育背景及管理经验要求;办学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教育资金的匹配和管理。
7.《暂行办法》在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二是配齐课程大纲、教学资源,贯穿思政教育,开展教学活动,创新教学方法;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者的培训;四是强化学员管理,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守则、纪律规范、支持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8.《暂行办法》在数智环境创设上提出哪些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老年大学(学校)要具备数字化基础设施设备,实现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鼓励开展“互联网+”老年教育模式;积极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等,为老年群体搭建跨越“数字鸿沟”的桥梁,激发其社会参与活力。
9.如何通过《暂行办法》提升社会服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指出:一是推动企事业单位(含高校)、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二是鼓励各老年大学通过开设分校(教学点)向社区居民开放、送教进社区等方式,努力将优质教学资源向基层延伸。
10.《暂行办法》是否有使用时效?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出台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