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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09作者:cmsmanager  点击次数:97  

    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为便于学校、师生掌握政策、做好准备,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长期以来,省教育厅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推进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但是,部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对这些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完善相应的处理办法,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科研诚信建设,保证高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术不端案件受理和调查程序,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惩处标准,做到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流程规范、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3.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科研资料、文献、注释,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9)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10)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11)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第三条。

    4.举报学术不端行为要提供哪些材料?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3)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4)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5.学术不端行为由谁进行调查?

    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被调查人当前人事关系所在高等学校牵头负责调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项目、奖励、人才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单位调查处理。

    论文发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6.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多长时间能收到答复?

    高等学校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7.对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经调查,确实存在学术不端的,高等学校对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在此基础上,高等学校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8.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如何申诉?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高等学校收到申诉后,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9.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有什么惩治措施?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