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Society of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缩写:HS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实践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和教育工作者、管理者、指导者、志愿者等个人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促进协同育人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协同育人教育的重要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坚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学术研究的引领作用,坚持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推介、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的基本职能,坚持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家长、社会工作者科学施教素养和能力的主要目标,为促进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立体教育大格局、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教育理论和教学实践科学研究,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为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立体教育大格局提供理论和科研支撑;
(二)举办教育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学术交流活动,总结教育理论和教学实践学术成果,宣传推广和成果转化,加强协同育人教育智库建设;
(三)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的学术评价活动,推出创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研究成果与教学实践的应用;
(四)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普及教育科学理念、知识和方法;
(五)开展教育教学队伍的专业化培训,积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教学队伍专业化建设;
(六)采取多种方式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家长、社会工作者提供科学专业和精准有效的协同育人理论、科研和教育指导服务;
(七)承接政府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协同育人教育方面的公共服务项目;吸纳社会资源开展教育指导服务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
(八)组织开展关心下一代等有关活动;
(九)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公益精神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四)自觉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志愿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五)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自愿参与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公益精神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具有开展教育指导服务的资源能力和实践基础;
(五)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报《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团体会员:填报《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及其他有关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提交审议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职权: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理事无正当理由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
(二)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相关会员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具有组织会员开展协同育人教育科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统筹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连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3次不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