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并对会员实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会员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厚植教育情怀,明确建立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事关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为促进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立体教育大格局,形成建设教育强国的强大合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贡献力量。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公益精神和服务意识;
(四) 自觉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促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发展的政策法规,志愿参与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活动;
(五) 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自愿参与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发展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备良好的公益精神和服务意识;
(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协同育人共同体教育的正确方向,具备开展协同育人共同体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具有开展协同育人共同体教育指导服务的资源能力和实践基础;
(五) 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与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报《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 团体会员:填报《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三)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各项规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及其他有关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条 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的方式:
(一) 组成研究团队,申请课题、项目立项,进行研究;
(二) 加强学会与团体会员及团体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作;
(三) 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学术研讨会;
(四) 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五) 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六) 通过大讲堂、研究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为团体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形成协同育人的合力;
(七) 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八) 推介团体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九) 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对个人会员提供指导与服务的方式:
(一) 多途径多元化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二) 适时开展科研能力培训,助推专业成长;
(三) 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
(四) 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五) 其它有关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 申报年度科研规划课题;提供最新科研成果;
(二) 参加本会召开的年会、工作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五章 会籍和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会籍以自然年度计算。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2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校类(含幼儿园)、科研团队类的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其他类的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除名。
第十八条 本会对会员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14日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