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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2作者:admin  点击次数:363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

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根据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设立要推进教育理论、教育科学、教育教学、教育实践与评价的学术研究,服务政府教育决策,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为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提供理论和科研支撑;推出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引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正确方向,提升科研能力,促进其专业成长与专业化发展。

第三条 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落实教育强国纲要为引领,汇集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成果,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课题的申请、评审、立项、中期检查、过程管理以及结题均在学会官网课题管理平台完成。课题类别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重点课题。本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教育科研团体、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课题组团体会员,均可在学会官网的课题管理平台参与课题网上申报,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发放立项证书。学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邮寄或发往邮箱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五条 课题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校的理论研究、实践举措、成果成效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教育管理者、教师、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课题采用评审制。全省统一评审标准和要求,由省育人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由省育人学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完成。包括:初审、初评、复评、终评。

第七条 未经学会批准,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委托或授权单位不得单独征集和立项课题。课题组不得以课题组的名义征集子课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指导、审核课题指南、研究要点和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九条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课题申报和管理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研究要点,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织或委托组织重点课题日常管理的开题检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指导受委托的单位对一般课题进行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优秀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委托或授权相关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课题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重点课题开题和一般课题的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在学会官网发布课题指南、研究要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年度课题征集申报通知和指导意见;每年受理课题申报一次,一般每年9月开始受理课题申请、组织评审、公布立项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分层级和多种方式对立项课题主持人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课题的主持人应具备的条件

1.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必备);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十年以上教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教师及教育管理者可申报青年重点课题,不受教龄限制。

4.重点课题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主持省级以上课题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做佐证);

3)公开出版或公开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文或学术专著。

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资源和研究力量;有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一般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科研团体。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研究要点,以落实国家、省的教育强国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课题主持人申报时要确保研究的独创性和创新性。

2.按要求在学会官网课题管理平台填写《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凡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将网上下载的《申请书》自行打印一式3(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经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寄至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验印存档。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审批验印后,统一寄发给课题主持人。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评审包含:网上初审、初评、复评、终评和立项证书网上查询,实行分级负责。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总责,委托或授权单位负相应责任,电子证书查询和纸质证书发放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初审、初评:委托或授权单位对申报课题的主持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申报课题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合格者进入复评,同时按照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重点进行分类。

复评: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终评:根据复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终评,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颁发《课题立项书》,课题主持人即可按照要求开题并开展课题研究。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以委托或授权的方式实施课题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

组织开题: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开题情况和开题论证书上传学会官网的课题管理平台,委托或授权单位要及时监督课题开题情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日常管理: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委托或授权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研究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期检查:课题组应按立项、结题时间在学会官网课题管理平台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委托和授权单位进行检查并督促后续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在批准立项的2年内完成;学会不受理课题变更,到期未结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撤销其课题立项。

1.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借“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XXX) 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将在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单,违反其中第1256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主持人将不得再申请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的任何课题。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及时组织课题结题。重点课题由学会秘书处、委托或授权单位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由委托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秘书处每年8月底定期组织课题的结题验收(具体时间和要求以通知为准)。课题主持人需按通知要求在学会课题管理平台提交结题相关证明材料,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收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结题验收工作,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必须在学会官网的课题管理平台提交的材料:

1.《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课题结题申请审批表》;

2.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

3.结题报告(七千字以上,包括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4.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包括研究活动纪实材料,不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的课题成果可以佐证的形式上传:

1.公开出版的论文含杂志的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专著含封皮、版权页、目录、能证明自己撰写内容的前言或后记、封底。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结题证书。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由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统一颁发结题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期刊发表,利用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官网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黑龙江省协同育人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编号和名称。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经2025年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